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600号(社会管理类387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207号

农工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借鉴试点城市经验稳步推进长护险有效实施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在2016年启动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基础上,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新增14个试点城市。目前,新增试点已全部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达49个。总体来讲,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截至2020年底,首批试点地区参保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

在试点推进工作方面,各新增试点城市按照独立险种原则开展制度设计,成立试点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协同推进机制,有序组织试点实施。今年上半年,各新增试点城市均制订了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定点管理、评估管理、待遇支付、护理服务等配套文件,明确了失能评估标准、保障项目范围与待遇标准、支付方式、考核管理等规定,政策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在筹资机制方面,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是试点探索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明确:一是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二是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强调个人缴费责任。单位缴费可从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可使用自己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通过优化社会保险筹资结构,不新增单位负担;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四是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在失能评估标准体系建设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包括失能评估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从制度建设统一性、待遇均衡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民政部研究出台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要求试点地方试行。这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权利,更好规范和精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并明确了经办费用支出渠道;二是探索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实践探索中,试点城市基本采用社会化经办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积极发挥了社会力量作用,引导了相关行业规范发展。

在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推动建立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商业护理保险是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家庭结构小型化、需求多样化的趋势下,商业护理保险通过灵活的保单设计,能够较好地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需求,同时也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累经验和数据。2020年,商业护理保险费收入约122亿元。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支持保险行业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开发适宜商业保险产品。

在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大力加强辅助型护理人员培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等,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培训。

你们提出的建议对试点工作非常具有建设性。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领域职能,基本政策和运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还需加紧推进。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地方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整合衔接,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协同促进护理服务行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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