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094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13号

沈昌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保全覆盖。2019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整合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筹资政策是医保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现在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注重考虑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能力。

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并逐年加大财力投入。居民医保坚持人群间互助共济的基本原则,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的背景是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的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相应合理调增,以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在此过程中,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同步增长,2003年至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550元,个人缴费的指导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80元。总体看,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一直是居民医保基金最主要的来源。

二是居民筹资标准定期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的本质是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以达到健康和患病人群间互助共济目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待遇保障水平。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门的保障措施,2019年还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负担。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

三是对参保缴费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政府补贴,并通过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加强托底保障。为帮助缴费有困难的人群参保,国家在实施普遍参保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对低保和特困人群、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为进一步减轻困难人群负担,通过大病保险等进行倾斜支付,通过医疗救助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困难人口的实际待遇水平可达到80%以上。

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起到了吸引城乡居民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应对新冠疫情过程中,城乡居民医保充分发挥了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互助共济的优势,有力支持了疫情期间的医疗保障政策的调整完善,为新冠肺炎患者就诊和医院救治吃下“定心丸”,解除了患者就诊后顾之忧。但也正如您提到的,由于现行筹资机制下标准每年调增,基层对组织参保缴费难度大等问题时有反映。对此,我们在指导地方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并指导地方合理制定年度参保计划。

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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