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级公立医院:

       为推进互联网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减轻患者负担,配合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医疗机构将全面推行检查检验结果电子化,互认共享,为患者全面提供网上查询、移动推送、短信提醒等服务。现就医疗机构收取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字影像服务费标准。本通知所称“数字影像”是指医疗机构在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X线检查时,将原始生成的无损压缩DICOM格式图片储存在服务器上可通过授权下载并不限次数直接浏览的影像。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影像服务的,省级公立医院的收费标准为每次检查每人最高不超过20元,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在最高标准范围内由各市核定。

       二、服务内容。医疗机构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提供二维码浏览、短信连接等入口方式,患者可以不限次数地浏览数字影像,通过授权分享及下载数字影像。医疗机构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影像的服务期为:门诊患者15年、住院患者30年。

       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物理介质的胶片、数字影像,实行自愿原则,由患者主动申请,自由选择。医疗机构提供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X线检查时应默认为患者不需要胶片、数字影像。医疗机构提供JPEG格式等不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不得收费。各地在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已将胶片加成部分作为腾出的空间,相应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医疗机构不再收取胶片费和数字影像服务费。医疗机构使用的信息平台、储存空间由财政拨款建设的,应不收或少收数字影像服务费。

       四、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按要求提供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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