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

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价采中心发〔2021〕2号

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机制》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并发布本省办事指南

各省级集采机构要在省级医保局领导下,根据清单制定办事指南,内容包含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评价渠道等,同步规范线上和线下办理事项及办事流程。2021年12月底前,各省要完成办事指南的发布。

二、持续提升工作水平

各省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开展医保政务服务评价工作,做好与本地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对评价数据的跟踪分析和综合挖掘,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三、强化组织引导

各省级集采机构要高度重视清单的意义与作用,在省级医保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并加强清单制度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报告。我中心将及时总结各地贯彻执行清单制度的经验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将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和“好差评”结果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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