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评级中对CA电子认证有明确要求:
017年2月国家卫计委颁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中,从多个方面对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管理如何使用电子签名服务提出了要求: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国家卫计委2010发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从多个方面对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管理、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可信提出了要求。其中:
规范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规范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规范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规范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除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外,卫生部医政司讨论制定《电子病历应用分级标准》中,对电子认证和签名进行了等级规划,其中:
1级:要求各个系统有独立的身份认证;
2级:重点电子病历系统(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护士站)有统一的登录与身份认证 ;
3级:重点电子病历系统(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护士站)有统一的登录与身份认证,实现电子签名 ;
4级:检查、检验科室产生的医疗记录具有电子签名功能 ;
5级:全院有统一的电子签名体系,所有医疗记录处理系统产生的最终医疗档案均有电子签名 ;
6级:实现全部医疗过程记录的电子签名,如每个医嘱、每段病程记录、每个阶段的检查报告等 ;
7级:全部电子病历系统有统一的身份认证、实现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得到法律认可 。
医疗卫生成功案例:
n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n 上海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
n 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n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n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n 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n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n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n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n 上海市社区卫生综合改革家庭医生系统
n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系统
n 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农合系统
n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n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n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n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n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n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n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n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同仁医院
n 同济大学附属上海东方医院
n 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同济医院
n 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n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口腔医院
n 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
n 上海市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
n 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
n 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n 嘉定区中心医院
n 奉贤区中心医院
n 静安区中心医院
n 杨浦区中心医院
n 徐汇区大华医院
n 上海市浦东人民医院
n 上海市浦东医院
n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n 广西南溪山医院
n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n 河南南阳南石医院
n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
n 黑龙江绥化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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