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23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36号

陈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合“互联网+医疗医保”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国家顶层设计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疫情期间,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积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通过使用电子凭证促进医保脱卡结算,避免社保卡等实体卡片的直接接触,减少病毒传播风险,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医保服务,为打赢新冠肺炎防控战役、提升“互联网+”医保服务水平有效助力。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已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并不断推进与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为适应互联网诊疗的发展要求,规范“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完善互联网诊疗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形式、医保结算流程、监管措施等具体内容,助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二、关于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

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同时就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等作出规定。2020年,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明确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范本,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落地落实。同时,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探索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协同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三、关于进一步整合共享

一是为满足新时期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医保局正在全力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预计2021年底基本建成。平台设计和开发了与人社、卫生健康、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医院、药店、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等有关外部机构的数据接口。同时,为了规范医保数据管理与应用权限,先后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医保网信办〔2021〕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3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进一步做好医保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和应用安全管理,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为了给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国家医保局正在加快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2020年,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0〕22号),明确医保电子凭证和电子健康卡的合作模式,即在不同部门“卡”“码”可切换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互通、业务通办,方便群众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指导地方加快推进平台落地应用。二是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在确保参保人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持续探索开展与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继续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扩大应用场景,优化使用功能,并加强部门间协调,优化医保电子凭证与电子健康卡等电子卡码的合作模式,进一步提升医保便民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新时代群众医疗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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