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2254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23号

丁宏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医保卡及医保电子凭证异地定点药店购药支付功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国医保信息化“一盘棋”格局,国家医保局正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含公共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等14个业务子系统,预计2021年底基本建成。建成后,各地医疗保障信息将实现国家和省两级数据集中,提高数据共享层级,实现对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医疗信息管理,基本形成全国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系统一体化应用格局,使公共服务更加便捷,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目前,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主体建设已基本完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已在广东、青海、河北等16省多地上线应用,总体运行平稳、高效。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就医购药,国家医保局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政策,优化备案流程。2020年4月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进一步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的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截至5月底,全国已有4.1万家定点零售药店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开展药店购药直接结算服务,作为就医地开通省份有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新疆等10个省份,作为参保地开通省份有四川、重庆、陕西、内蒙古、辽宁等21个省份。

为了给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研发了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是国家医保局为医保相关的参保人、经办人员、医护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等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中颁发的统一信息标识。医保电子凭证不依托实体卡,可与身份证、二维码、人脸等相关联,支持所有医保相关业务,跨省跨渠道通用。为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和《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明确了医保电子凭证的技术规范和对接渠道,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医保自有渠道及由全国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引导群众方便、安全、快捷地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目前,电子凭证已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随申办”“皖事通”等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对接,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库,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及数字身份认证对接。截至2021年5月底,医保电子凭证累计激活用户超过4.68亿人,山东、福建、河北等31个省份完成电子凭证的上线。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医保服务,为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做实参保数据、打击欺诈骗保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要求,2021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60%以上的县至少有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跨省药店购药直接结算与本地政策、管理能力紧密相关,我们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并不断加强监管。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指导地方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等14个业务子系统的落地应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医保服务能力。二是继续加快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扩大应用场景,优化使用功能,进一步提升医保便民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新时代群众医疗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期待您的独特见解

Q友评论Q友评论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代表Q医疗立场

0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