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的管理,绝不是像普通废弃物一样去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没处理好,可能会让医院相关负责人丢乌纱帽。对于医疗废物在医院的管理,很多人或多或少存在不少的疑惑,比如医疗废物分类处置、药品包装处置、安剖处理等等。今天,就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逐一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解读,希望对今后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医疗废弃药品包装如何处置呢?
A1: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的具体要求:
1、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2、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3、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Q2: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和输液瓶算不算医疗废物?
A2: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的具体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Q3:玻璃安瓿算不算医疗废物?
A3:按照“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的具体要求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Q4、损伤性废物究竟包含了哪些?
A4:按照“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可明确: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主要包含以下三类: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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